辽大校发〔2003〕82号
第一条 为加速学校发展和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弘扬“明德精学、笃行致强”的校训精神,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国际影响的教学科研型大学的目标,经学校研究决定,重新修订“辽宁大学振兴奖条例”。“辽宁大学振兴奖”为学校最高奖项。
第二条 辽宁大学教职工和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申报“辽宁大学振兴奖”资格:
1、教学领域:在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奖项或国家各部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奖项一等奖以上者。
2、科研领域:有重大的发明、创造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奖项或国家各部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奖项一等奖以上者;或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学校带来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为学校上缴纯收入五十万元以上者)。
3、学科建设领域:在成功申报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建立国家级研究基地、实验基地和基础人才培养基地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在申报并通过评审获得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在成功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管理及其他领域:获得国家级先进荣誉称号,为提高辽宁大学知名度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 “辽宁大学振兴奖”奖励金额分为三档:一等奖奖金为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辽宁大学振兴奖”组织机构为:“辽宁大学振兴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 振兴奖评选程序为:
1、有关单位向学校评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个人的业绩材料;
2、评委会办公室审核;
3、评委会评审;
4、学校党委批准;
5、校内公示。
第六条 “辽宁大学振兴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空项。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辽宁大学振兴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大学振兴奖条例”停止执行。
辽宁大学
20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