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人事处文件
辽大人事发〔2019〕2号
关于印发《辽宁大学
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辽宁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经2019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大学人事处
2019年9月20日
辽宁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中组部、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和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二、出国(境)类别
1.因公出国(境)
指因工作原因受国(境)外邀请,从国家、学校或国(境)外等获得经费资助,经学校同意,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访问、学习或从事合作研究等。
2.因私出国(境)
指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因病确需出国(境)就医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因私出国(境)等。
三、出国(境)审批手续
1.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由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因私出国(境)手续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经人事处、组织部审批后报学校出国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出国(境)就医、持因私出国(境)进修等事由,须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经审批同意其出国(境)后,领取因私证件。
因私出国(境)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需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干部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执行。
3.根据有关规定,三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赴国(境)外访学、进修、教学、借调等,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需履行因私出国(境)手续后方可申领证件。
4.对初次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根据管理权限相关部门予以必要的指导和安全防范教育。
四、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求
1.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2.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从事与出国(境)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3.出国(境)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在国外期间学校不负责在境外发生的各类涉及人身安全的事件纠纷。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
4.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5.出国(境)研修人员须每三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研修进展报告,充分利用在外研修的机会建立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所在院系建立海外合作与交流平台和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牵线搭桥。
6.出国(境)人员如需申请延期,应在期满前完成审批手续,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五、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公出国(境)在三个月以下的人员,派出期间基本工资、校发津贴等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2.因公出国(境)在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派出时间的次月停发工资及校发津贴,按时归国后学校补发出国期间工资及三个月的校发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完成研修计划按期返校后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3.因公出国(境)任教(孔子学院外派教师),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4.因私出国留学、博士后研究、进修、合作研究等人员,出国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及校发津贴,按时归国后学校补发出国期间基本工资。
六、其他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备案人员范围
1.具有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人员。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涉密单位人员。
(二)出国(境)证件管理
1.登记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人事处做好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集中保管。
2.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好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周内,将证件交备案责任单位集中保管。
3.登记备案人员应回国(境)后10天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普通护照)交还备案责任单位集中保管。
4.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需在10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补发,对不按期注销,或补发后一周内未将证件交还备案责任单位集中管理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出国(境)逾期管理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均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旷工时间未超过15个工作日者,应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向学校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以上人员再次出国(境)申请。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2.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3.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
4.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5.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七、附则
1.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提出建议并报学校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辽大校发〔2007〕131号)同时废止。
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出国(境) 管理 办法
辽宁大学人事处 2019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