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中组部、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6〕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省管干部。
二、出国(境)类别
1. 因公出国(境)
指因工作原因受国(境)外邀请,从国家、学校或国(境)外等获得经费资助,经学校同意,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访问、学习或从事合作研究等。
2. 因私出国(境)
指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因病确需出国(境)就医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因私出国(境)等。
三、出国(境)审批手续
1. 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由党委统战部和国际交流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因私出国(境)手续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组织部审批。其中,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须按有关规定事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后,按上述程序报批。涉及出国(境)就医、持因私出国(境)进修等事由,须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经审批同意其出国(境)后,领取因私证件。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须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干部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工作处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因私出国(境)应尽量利用寒暑假、节假日。
3. 根据有关规定,三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赴国(境)外访学、进修、教学、借调等,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需履行因私出国(境)手续后方可申领证件。
4. 对初次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根据管理权限相关部门予以必要的行前教育。
四、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求
1.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2.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从事与出国(境)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3.出国(境)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在国外期间学校不负责在境外发生的各类涉及人身安全的事件纠纷。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
4.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5.出国(境)研修人员须每三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研修进展报告,充分利用在外研修的机会建立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所在院系建立海外合作与交流平台和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牵线搭桥。
6.出国(境)人员如需申请延期,应在期满前完成审批手续,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五、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公出国(境)人员,派出期间基本工资、校发津贴等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对于超出批准期限而未能按时归国人员,自其逾期未归次月起,原则上停发其基本工资及校发津贴。
2.因公出国(境)任教(孔子学院外派教师),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3.因私出国留学、博士后研究、进修、合作研究等人员,出国期间停发校发津贴,奖励性绩效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六、其他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备案人员范围
1.具有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人员。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涉密单位人员。
(二)出国(境)证件管理
1.登记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人事处做好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集中保管。
2.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好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周内,将证件交备案责任单位集中保管。
3.登记备案人员应回国(境)后10天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普通护照)交还备案责任单位集中保管。
4.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需在10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补发,对不按期注销,或补发后一周内未将证件交还备案责任单位集中管理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5.省管干部退休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至省委组织部领取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交由人事处保管。
(三)出国(境)逾期管理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均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旷工时间未超过15个工作日者,应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向学校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以上人员再次出国(境)申请。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2.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3.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
4.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5.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七、附则
1.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提出建议并报学校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辽大人事处〔2019〕2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